著作权类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的审批
设定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9 号)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1.修改章程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
2.章程修改的程序符合原章程中关于修改章程的程序性规定;
3.章程的内容修改不得违反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的相关规定;
4.章程的内容修改不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申请修改章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申请材料;
2.国家版权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申请人应当自国家版权局做出同意修改章程的批复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民政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4.依法核准的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自民政部做出核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章程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将报备的章程予以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申请书》;
2.拟修改的章程草案,应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素齐全;
3.章程修改报告,应说明下列事项:章程修改的背景;章程修改的原因;原章程中规定的修改程序;章程修改的过程;章程修改的内容;通过章程修订稿的会员大会情况;
4.其他说明性材料,应包括审议并通过章程修改草案的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辅助性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版权管理司版权处, 010-8313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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